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82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市迎泽区**冷饮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街**社**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巷**排**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乡**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房。2016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山西省忻州市长征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委**排**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3日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3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花园”*号楼*单元**。201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7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山西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孟县**乡**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座**室,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7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乡**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里**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7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2********,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乡**村**组**,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乡**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院**,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排**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宿舍。2002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丁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翟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租赁了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回迁楼东侧地下室邻街门面房,经装修并注册登记为太原市迎泽区**冷饮店(下称**冷饮店)经营。被告人吴某甲经与张某甲等人通谋从事诈骗活动。由网络招募的键盘手冒充年轻女性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搭讪陌生男子并引诱对方在太原见面,后将男子信息发送给传号手,传号手再将信息派发给负责给酒托女派单的人,由该人安排酒托女接单 。酒托女接到派单后以虚假身份联系男客人并诱骗至火山冷饮店消费。在聊天过程中通过点勾兑过冰红茶饮料的廉价红酒冒充不同档次的高档红酒让被害人买单。
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丁某某、刘海龙(现在逃)组建包括传号手、酒托女、保安等岗位团队。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丁某某团队中,何某甲、孙某甲系传号手,何某乙等系酒托女,韩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保安。马某甲等人系刘某某团队酒托女。
被告人吴某甲陆续雇佣了李某甲担任店长,张某丙、某某乙担任服务员,刘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厨师。
被告人翟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某甲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让翟某甲销毁手机卡,打车出行以帮助其逃匿至翟某甲的办公室内。
现已查明事实共计38笔,涉案金额达196001元。被害人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6日,被害人李某乙被被告人何某乙骗得9136元。
2、2019年3月18日,被害人安某某被被告人何某乙骗得14040元。
3、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乔某某被被告人何某乙骗得34056元。
4、2019年3月8日,被害人王某丁被被告人何某乙骗得672元。
5、2019年3月16日,被害人张某丁被被告人何某乙骗得1176元。
6、2019年3月18日,被害人刘某丙被被告人张某乙骗得960元。
7、2019年3月9日,被害人石某某被被告人张某乙骗得535元。
8、2019年3月17日,被害人王某戊被被告人张某乙骗得1180元。
9、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李某丙被被告人张某乙骗得3206元。
10、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武某某被被告人张某乙骗得2894元。
11、2019年3月28日,被害人渠月强被被告人郝某甲骗得2828元。
12、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赵某甲被被告人郝某甲骗得4956元。
13、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胡某某被被告人郝某甲骗得1240元。
14、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刘某丁被被告人郝某甲骗得2040元。
15、2019年3月21日,被害人翟某乙被被告人郝某甲骗得2828元。
16、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郭某甲被被告人郝某甲骗得9880元。
17、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郝某乙被被告人郝某甲骗得2828元。
18、2019年2月25日,被害人韩某乙被被告人王某甲骗得7852元。
19、2019年3月8日,被害人成某某被被告人王某甲骗得3268元。
20、2019年2月26日,被害人李某丁被被告人王某甲骗得3270元。
21、2019年1月12日,被害人高某某被被告人王某甲骗得19150元。
22、2019年3月17日,被害人梁某某被被告人王某甲骗得862元。
23、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王某己被被告人董某某骗得2728元。
24、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韩某丙被被告人董某某骗得12092元。
25、2018年11月27日,被害人张某戊被被告人董某某骗得994元。
26、2019年2月16日,被害人张某己被被告人周某某骗得1094元。
27、2019年1月5日,被害人赵某乙被被告人周某某骗得1486元。
28、2019年1月3日,被害人孙某乙被被告人周某某骗得1482元。
29、2019年1月12日,被害人李某戊被被告人周某某骗得1682元。
30、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马某乙被被告人任某某骗得2728元。
31、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尹某某被被告人任某某骗得14332元。
32、2019年3月9日,被害人郭某乙被被告人王某乙骗得8000元。
33、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张某庚被被告人王某乙骗得4136元。
34、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某某丙被被告人马某甲骗得5712元。
35、2019年3月25日,被害人赵某丙被被告人马某甲骗得352元。
36、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王某庚被被告人马某甲骗得1166元。
37、2018年12月20日,被害人韩某丁被被告人陈某某骗得2360元。
38、2018年12月22日,被害人立君被被告人陈某某骗得5740元。
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51295元,被告人孙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4.4万元。被告人何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11306元,被告人何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59080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8775元;被告人郝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266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35282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5814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5744元;被告任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7060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12316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8100元;被告人马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72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回赃款2025元;被告人任某某已退回赃款4265元;被告人郝某甲已退回赃款6650元;被告人王某甲已退回赃款8820元;被告人何某乙已退回赃款14770元,被告人王某乙已退回赃款12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丁某某、何某甲、孙某甲、李某甲、何某乙、张某乙、郝某甲、王某甲、董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王某乙、马某甲、陈某某、某某乙、张某丙、韩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丁某某、李某甲、某某乙、张某丙、韩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甲、孙某甲、何某乙、张某乙、郝某甲、王某甲、董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王某乙、马某甲、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某甲系犯罪嫌疑人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乙、张某丙、韩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翟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丁某某、何某甲、孙某甲、李某甲、某某乙、张某丙、韩某甲、翟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某乙、张某乙、董某某、周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郝某甲、陈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被取保候审。郝某甲电话:1503518****;陈某某电话:1823513****;任某某电话:1773511****;王某甲电话:1522207**** ;王某乙电话:18234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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