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法定代表人,户籍**辽阳市白塔区**街**组**,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院主治医,户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院**,户籍**辽阳市辽阳县**镇,住辽阳市辽阳县**镇**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院**,户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门诊**,户籍**辽阳市灯塔市**镇,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验科**,户籍**辽阳市白塔区,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彩超**,户籍**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处工作人员,户籍**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1********,汉族,高职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处工作人员,户籍**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辽阳市灯塔市**街**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阳**医院后勤工作人员,户籍**辽阳市白塔区,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毕某某等11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辽阳市中医心血管病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吴某甲以串换药品手段骗取国家医保、农合资金。被告人吴某甲将价格较高且医保、农合报销的药品丹参川芎嗪注射液替换成价格较低且非农合报销的药品冠心宁注射液给患者使用。通过虚假的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吉林锦诚医药有限公司的发票、随货同行单,指使马某甲(另案处理)在没有见到药品的情况下,将丹参川芎嗪注射液进行虚假入库及销账。被告人毕某某作为**处**医师,明知吴某甲串换药品行为,仍然给患者下医嘱使用丹参川芎嗪注射液。吴某甲通过将病志中的丹参川芎嗪注射液替换成冠心宁注射液的手段,**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资金达1,310,086.66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甲通过伪造虚假患者住院的方式,骗取农合资金。在被告人吴某甲的指使下,犯罪嫌疑熊某甲、毕某某、高某某、郑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患者住院情况下,编写虚假的门诊病志、住院病案;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作为医院检验科、彩超室工作人员,在明知没有真实患者住院情况下出具虚假尿液、血液检验报告及彩超报告单;被告人丁某甲、宋某甲作为医院收款处工作人员,在明知没有真实患者住院情况下办理刷卡入院,将农合卡信息录入系统;被告人吕某甲为吴某甲提供刘某甲、刘某乙的身份信息供吴某甲办理农合卡,后刘某甲、刘某乙的农合卡一直在吴某甲处保管并办理了多次虚假住院。被告人毕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熊某乙、许某某、王某某、丁某甲、宋某甲、吕某甲在被告人吴某甲的指使下,使用金某甲、尹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丁某乙、刘某乙等7人的农合卡共计办理20次住院并通过农合报销住院费用,吴某甲以虚假住院病案骗取农合资金为41,299.59元。其中,被告人毕某某帮助吴某甲骗取农合补贴8,237.81元,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吴某甲骗取农合补贴6,726.42元,被告人郑某某帮助吴某甲骗取农合补贴14,809元,被告人熊某乙帮助吴某甲骗取农合补贴15,124.21元,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吴某甲骗取农合补贴41,299.59元,被告人许某某帮助吴某甲骗取农合补贴33,281.04元,被告人吕某甲帮助吴某甲骗取农合补贴17,464.66元,被告人丁某甲、宋某甲帮助吴某甲骗取农合补贴41,299.59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毕某某、吕某甲、高某某、郑某某、熊某某、许某某、王某某、丁某甲、宋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辽阳市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关于调取辽阳**医院证据的复函;辽阳**医院2017-2018年丹参川芎嗪药品报销统计表;辽阳**医院虚假住院患者费用统计表;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19年7月18日);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19年7月17日);辽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两种药品医保报销情况的说明(附医保管理系统图片); 辽阳**医院协议书;

辽阳**医院行政许可卷宗;吉林锦诚医药公司调取证据材料、长春宏盛医药公司调取证据材料;辽阳瑞康医药公司销售给辽阳**医院丹参川芎嗪情况表;辽阳瑞康医药公司销售给辽阳**医院冠心宁注射液情况表;辽阳中医心血管病医院调查报告;辽阳**医院对公账户、账户查询明细;吴某甲个人账户查询明细;辽阳**医院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住院病案辨认签字;丁某乙、张某甲在辽阳**医院住院病案,金某甲、尹某某、徐某某在辽阳**医院住院病案,刘某乙、刘某甲在辽阳**医院住院病案;2017、2018年度医疗费用预算及管理指标,2017、2018年度农合考核细则,扣款汇总,检查发现问题及罚款情况,违规通报;辽阳瑞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辽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辽阳**医院保险诈骗涉案人员以虚假患者住院骗保信息表;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情况说明;关于辽阳**医院丹参川芎嗪注射液单价的说明;该医院工资表;辽阳日报注销公告;

2.证人李某甲、兰某某、石某甲、白某某、陈某甲、苏某某、马某乙、吴某乙、张某乙、石某乙、董某某、吕某乙、宋某乙、金某甲、尹某某、张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丁某乙、张某甲、赵某某、侯某某、金某乙、陈某乙、刘某丙、李某乙、马某甲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毕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熊某乙、许某某、王某某、丁某甲、宋某甲、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熊某乙、许某某、王某某、丁某甲、宋某甲、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毕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熊某乙、许某某、王某某、丁某甲、宋某甲、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保、农合资金,被告人吴某甲、毕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某某、郑某某、熊某乙、许某某、王某某、丁某甲、宋某甲、吕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毕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熊某乙、许某某、王某某、丁某甲、宋某甲、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毕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熊某乙、许某某、王某某、丁某甲、宋某甲、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