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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人诈骗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村8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625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村4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62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9月份间,来某某(已判刑)为获取经济利益,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软件搭建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接入资金通道,以杨某某的名义开设资金托管账户,由其实际控制使用。来某某让其弟弟来某甲、涂某某(均已判刑)分别担任业务主管、后勤主管,来某某准备了话术单,给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等人培训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以及恒指等业务上的话术,并发放若干手机、微信号、QQ号用于与客户联系,冒充“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通过上述微信、QQ骗取他人信任,以帮助炒恒指期货为由,通过虚假出资、配资加杠杆、高频交易、吃客损等方式,诱导被害人胡某某等人入金1928396元,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等人人民币1792117元。

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系业务员,诱导被害人李某某入金65000元、被害人傅某某入金157970元、被害人邹某某入金30000元、被害人周某某入金131000元,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损失63200元、被害人傅某某损失121630元、被害人邹某某损失28800元、被害人周某某损失12890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2530元;被告人黄某某系业务员,诱导被害人易某入金239488元,造成被害人易某损失238010元;被告人王某系业务员,诱导被害人赵某某入金184000元、被害人陆某某入金22000元,造成被害人赵某某损失180525元、被害人陆某某损失20835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1360元。

案破后,部分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1.​ 证人申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1.​ 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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