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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2号

被告单位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并入临沭县**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单位地址临沭县**街道**社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52********,小学文化,原临**县**街道**村村委委员、负责人,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5日因涉嫌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1********,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原临**县**街道**村妇女主任,住**街道**村。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罪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镇**村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0年1月至2014年9月,临**县**街道**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村干部打电话、上门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止案发,共吸收存款本金1713290元,未还款本金金额872000元。其中,在被告人吴某某任村负责人期间,吸收公众存款1567940元。以上**村吸收的资金均用于村集体使用,所支付本息均由村集体承担。

二、职务侵占罪

1、201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将其比亚迪轿车(鲁******)借给刘某某去临沭县**镇一村庄给孩子看病使用,当日18时许,刘某某返回途经沭牛路刘某甲修理厂北侧加油站门前时,车辆出现故障,刘某某遂打电话让吴某某找人来拖车。后吴某某和吴某乙、陈某某开车赶到,吴某某到刘某甲修理厂找拖车绳时不小心坠入该修理厂门前的修车沟里,随即被吴某乙、陈某某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2月17日,经鉴定吴某某脾脏切除、多发肋骨骨折分别构成七级伤残、十级伤残。后被告人吴某某伪造会议记录和工伤证明,被告人庞某某和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伪造的会议记录和工伤证明上签字,虚构吴某某、刘某乙、庞某某等人共同出差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吴某某因公受伤的事实。后为提高赔偿数额,吴某某又找到临沭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购房时间证明、电费缴纳证明等材料。2011年2月28日,吴某某将**街道**居居民委员会起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2011年3月11日,在临沭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由**居居民委员会赔偿吴某某医疗费、**费等共计199998.89元,并承担诉讼费2150元。2011年4月,**街道**居居民委员会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吴某某。

2、2013年3月至12月,由被告人吴某某经办,**村向临沭街道财政所两次交纳环境综合整治保证金70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财政所分两次将该7000元退回,吴某某将款领回后占为己有。

三、妨害作证罪

2018年9月19日,侦查人员发现吴某某前女婿陈某乙系吴某某案的关键证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后找到被告人庞某某让其给陈某某打电话,次日18时,庞某某用其外地手机号码拨打陈某某电话,指使陈某某作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临**县**街道**村(并入临沭县**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庞某某帮助吴某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临**县**街道**村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职务侵占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庞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庞某某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翔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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