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01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前任营销总监,住江西省抚州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见习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见习经理,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22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见习主管,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01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主管,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路**号附**号)。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8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澄碧湖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见习主管,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夏某某、徐某某、肖某某、万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4日起,李某乙(在逃)和丁某某(在逃)通过注册成立江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28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养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6月4日,李某乙注册成立***公司的子公司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而成立江西省****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营销分公司,分别位于东湖区***大厦、东湖区**大厦、红谷滩******大厦、南昌县莲塘、青山湖区**大厦。***公司在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乙和丁某某按月会派发营销任务给五个分公司,后由五个分公司总经理管理与督促员工完成营销任务,并会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五个分公司的业务员明知公司未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八一公园、人民公园、菜市场、老年人大学等人流量密集的地方宣传,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公司的宣传折页,以此吸引中、老年人前来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会员。会员卡现分为金、钻石卡及VIP卡,年化收益率为6%至15%。他们对外宣称成为公司会员后,持有会员卡可以在江西***养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服务板块内消费,服务板块包括**山庄、俱乐部、生活配送中心、旅游公司等,会员持有会员卡消费后,在一年后合同到期后,会员可以提现卡内的本息。所吸收资金由丁某某管理,用于返利及工资发放。2018年4月下旬,李某乙和丁某某外逃出境,公司资金链断裂后投资客户投资款均无法提现。
经江西中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被告人吴某某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任一分公司营销总监期间业绩量为2938.04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数额巨大;被告人付某某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任二分公司见习经理期间业绩量为75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某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任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业绩量为504.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夏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任二分公司见习经理期间业绩量为44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三分公司见习主管期间业绩量为372万元;被告人肖某某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任四分公司见习主管期间业绩量为326万元;被告人万某某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四分公司见习主管期间业绩量为319.0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一分公司业务员、经理期间业绩量为307.044万元。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付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我爱我家门店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城市溪地小区2栋5单元210室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象山南路三眼井旁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学府大道东与勤学路交界处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万元;被告人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罗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夏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9.05万元;被告人肖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夏某某、徐某某、肖某某、万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38.044万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5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4.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0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2万元;被告人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6万元;被告人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9.0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7.044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情节。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夏某某、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万怡佳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付某某、肖某某、李某甲分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夏某某分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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