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B122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住台湾省台中市金门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住山东省曲阜市**街道办事处**村**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住山东省曲阜市**镇**村**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中阳县,住山西省中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许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5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许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收购对公账户和对私账户系用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处购买的太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0套对公账户和6套对私账户卖给被告人吴某某,而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购买的对公账户和对私账户卖给实施诈骗的“sam”(身份尚未查明)。2019年12月16日,诈骗团伙使用QQ号码,冒充“河南省**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老板,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将178万元转到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公司财务人员将178万元转到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后,该178万元又分多笔被转到张某乙账户为6228410464661817075的农行账户中,该账户收到该178万元后,又将该178万元分多次转到太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账户中。其中,转到太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中的金额为150094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许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给他人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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