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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3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路**号**幢**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黄某,女性,1975年8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街**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黄某某,女性,1966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4月0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4月0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9月22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王子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黄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黄某某三人,从陇川县陇把镇吕良村委会吕良村小组与缅甸交界处入境至中国陇川县章凤镇。第二天,吴某某、黄某、黄某某又从章凤乘坐前往广西省南宁市的大巴车,当大巴车行驶到拉相查缉点时吴某某、黄某、黄某某三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黄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结伙从陇川县陇把镇吕良村委会吕良村小组与缅甸交界处入境至中国的犯罪事实,其三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黄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指定在陇川县星翌社区

2.卷宗2册、光盘9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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