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等3人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8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2011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12月26日生,出生地江苏省泗阳县,身份证号码3213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窜至诸暨市安华镇华清池浴室合伙实施盗窃。在浴室更衣室内,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安排,被告人徐某某支开浴室内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某到更衣室门口望风。然后被告人吴某某采用技术手段将浴室更衣室储物柜打开,窃得被害人崔某某放置于更衣室柜子内的现金5000余元,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吴某某将窃得的5000余元现金与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进行了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友于2020年11月帮助被告人徐某某向本院退缴了5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票据,道路监控视频查看记录表等;

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0年11月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3份;

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