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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3人盗窃)(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承包了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幽居分场林木采伐工作。因天气多雨道路湿滑,黄丰桥国有林场幽居分场采伐的杉木一直放在山上,为防止被盗,该分场在每根杉木上缠绕红色胶带作为标记。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向刘某甲、刘某乙提议将黄丰桥国有林场幽居分场采伐的杉木盗走卖钱,刘某甲、刘某乙均同意。后刘某乙请了黄某某的“爬山虎”货车帮着托运杉木,吴某某请了曾某某、阳某甲、阳某乙装车。当晚黄某某、曾某某、阳某甲、阳某乙按照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安排,将黄丰桥国有林场幽居分场30多根杉木装车运到联星街道侯市社区贺某某经营的木材货场,并以每立方870元的价格销赃给贺某某,得赃款4500元。除支付黄某某运费600元、曾某某、阳某甲、阳某乙工资各200元以及饭餐等费用外,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各分得赃款920元。

2020年6月12日,黄丰桥国有林场幽居分场场长周某某到山上清查杉木发现有30多根杉木被盗,周某某到各木材货场查看,发现贺某某经营的木材货场有被盗杉木,便向公安机关报警。

6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得知黄丰桥国有林场幽居分场报警后,主动到莲塘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6月14日,经莲塘坳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主动到莲塘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6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黄丰桥国有林场幽居分场2600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赔偿黄丰桥国有林场幽居分场各2700元,三人均取得了黄丰桥国有林场幽居分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黄某某、曾某某、阳某甲、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及照片、贺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共同窃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是犯意提起者,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7月3日

(本页无主文)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攸县**镇**村**组**号的处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攸县**镇**村**组**号的处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攸县**镇**村**组**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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