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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3********,务农,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邓州市**乡**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以来,邓州市高集镇寨上村被告人吴某某在“优联万家优宝”网络平台组织多人参加传销,通过发展会员和会员购买公司产品“U宝币”从中非法牟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1)吴某某“U宝”平台注册的会员账号wuqi4888在推荐关系层级结构第15层,推荐下线会员总数103个,推荐下线会员去重后数量63个,推荐下线会员共有5层;在接点关系层级结构第71层,接点下线会员总数112个,接点下线会员去重后数量69个,接点下线会员共有20层;(2)吴某某注册的会员账号qwe56666,在推荐关系层级结构的第16层,推荐下线会员总数0个,在接点关系层级的第72层,接点下线会员总数47个,接点下线会员去重后数量26个,接点下线会员共有19层。案发后,吴某某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证明、传销组织层级图、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段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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