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号**幢**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4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于2020年3月13日、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某、廖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福州市古田路福晟中心办公室商议搭建VAC虚拟货币(以下简称VAC币)的网上交易平台及 VAC币交易模式及盈利规则。为了推广VAC币,杨某某等人谎称该平台由南非引进、为南非政府创办、后期可以兑换钻石,并将VAC币设置有静态收益即平台每天按照一定比例赠送VAC币和动态收益即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根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高额返利,发展陈某某、许某某等下线人员,帮助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并在明知杨某某进行VAC币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62178864000********的中国银行卡借给杨某某作为收取、中转VAC币传销资金使用。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廖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5. 电子数据:VAC币宣传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获取高额返利,积极发展下线,为传销资金的收取提供帮助,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关键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佳敏
检察官助理 肖家炜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号**幢**室,联系电话1366697****
2.随案移送卷宗10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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