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1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康建民,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经人介绍通过微信参加了“华尔街之路”的网络传销组织,该组织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加入者需缴纳5000元从而获得4999股“华尔街”原始股并参与“分红”,再以将原始股升级为优先股从而优先“分红”的名义,要求原始股“股东”继续发展两名下线参与,依次类推层层发展,建立起以2的几何倍数递增的上下级网络关系,并以其伞下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和缴纳的传销资金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吴某某参与“华尔街之路”的传销组织后,通过微信发展了胡某某、华某某、郜某某、杨某某等人为其下线,上述人员又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中胡某某在崇义县发展了刘某某、刘某某、赖某某等多人参与“华尔街之路”传销活动。吴某某在达到“一局”级别后成立报单中心,每上报一单可获得返利500元。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长,吴某某伞下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在30人以上,层级超过3级。经审计,吴某某收取“华尔街之路”项目资金1022605.42元,获得返利620637.83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崇义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亲属已代吴某某向崇义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12500元,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97818.9元。
另查明,华某某向崇义县公安局退缴参与“华尔街之路”传销活动的非法获利2000元,郜某某向崇义县公安局退缴参与“华尔街之路”传销活动的非法获利2600元,崇义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王某某代管的涉案传销资金4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股权证书、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胡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组织、领导以“华尔街之路”股权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宏庆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散卷材料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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