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40号

被告人吴某某,小名“小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庄**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娄某某(已判决)等人租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二层,将其装修改造为卖淫场所“**会所”并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其中卢某某、娄某某等人负责租房、装潢等资金投资,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负责会所日常运营,包括招募卖淫团队、客服团队,招揽嫖客等,双方约定各占股份50%。

“**会所”采用“公司式”管理模式,设置股东、日常管理、财务记账、具体执行等多个管理层,并以规章制度、奖惩制度进行管理。会所经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卢某某、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不定期到会所指导,召集人员开会,根据会所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包括如何应对公安机关检查、卖淫团队的提成定价以及参与分红等。

2018年1月24日,公安民警查获“**会所”,现场抓获卖淫人员29人。经统计收银报表,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3日“**会所”非法获利总额人民币5106663元。

2019年12月9日,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凌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