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淫人员,指定卖淫人员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大厦内的民宿公寓开房,吴某某联系嫖客、收取嫖资、安排嫖客到民宿公寓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10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安排卖淫女黄某甲、聂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覃某某5人分别在**大厦**座***房、****房、****房、****房、****房以提供“半裸口爆”、“全裸口爆”、“全套”性服务的方式卖淫。当晚,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四起卖淫嫖娼案件,在南宁市兴宁区****小区内将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黄某甲、虞某某、聂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黄某乙、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