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吴**,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51988********,汉族,山西省**县人,大学文化,个体,住山西省吕梁市**县**村**号。被告人吴**曾因收购赃物,于2019年3月12日被山西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吴**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021991********,汉族,山西省**市人,小学文化,个体,住山西省**市**区**村**号。被告人高**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高**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22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吴**在山西经营“山西卓越教育”培训机构,因无法盈利,吴**便意图通过组织考生作弊获得非法利益。
1.2019年8月,考生张**在报名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后,微信联系到了被告人吴**,吴**自称有考试答案。吴**在徐州将考试作弊的无线电接收器交接给张**。2019年8月16日9时51分许,张**微信转账给吴**1000元。
2.2019年8月,考生操**在报名参加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后,微信联系到被告人吴**。吴**自称有考试答案。吴**在合肥将作弊用的无线电接收器交接给操**。2019年9月6日11时25分左右,操**按照吴**要求扫码转账给“狮子通讯”2000元。2020年9月20日21时21分许,操**微信转账给吴**8000元。2019年9月21日考生操**将作弊用的无线电接收器带入考场,并被考官发现。
3.2019年,考生王**报名参加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其通过QQ联系到了吴**,吴**自称有答案。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高**明知吴**组织考生作弊,仍受其安排来到淮南,并按照吴**的要求调试设备、与考生交接无线电接收器、交接房屋钥匙并发送答案。考生王**在淮南十九中附近承租了宏学雅居1604室用于高**操作考试作弊设备。2019年9月21日8时15分许,王**微信转账给吴**1000元。2019年9月21日上午,王**将作弊用的无线电接收器带入考场,并当场被发现。民警随即在宏学雅居1604室抓获高**,并当场查获作弊用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电发射器、无线电接收器。
2019年9月25日,经安徽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淮南管理处认定,公安机关查获的设备构成完整的无限电收发系统,相关无线电器材用途为无线电考试作弊。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崔**、王**、张**、操**的证言;
3.被告人吴**、高**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淮南管理处出具的关于高**在2019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用无线电器材情况的说明;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高**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吴**、高**均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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