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街**号,现住原籍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2月20日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茂名市**建材有限公司任法人、股东、总经理等职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下截留公司经营款共计1346780元自用。其中,截留了其本人销售或公司其他业务员销售的混凝土销售款1046780元、公司向**重科购买生产线的货款250000元、出售公司铲车的货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3 月17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