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系青岛**电气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公司委托外地业务员代收货款的职务之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冒充公司的微信收款账号向客户收取货款,共计向26家客户收取人民币290010.89元的货款,并将上述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应收货款人民币290010.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娴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