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聚众斗殴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阿铁”,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3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晚,项某甲(已判刑)因其父亲项某乙经营的棋牌室遭人打砸,联系对方“大哥”胡某某(已判刑),双方约定斗殴。被告人吴某甲经项某甲纠集,先后三次跟随项某甲等人,分别至本区牛山北路化工市场、本区马鞍池利玛KTV等地准备斗殴。其中于当晚22时至23时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与项某甲等人首次聚集在本区牛山北路化工市场附近,由被告人吴某甲为项某甲等己方人员购买并分发用于斗殴的白色手套,后因对方未按约定到达而未发生斗殴。次日0时许,项某甲接到对方电话相约去本区马鞍池利玛KTV处斗殴,被告人吴某甲跟随项某甲等数人再次前往,后未与对方相遇,项某甲和被告人吴某甲等人遂乘车返回至牛山北路十里亭处。至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和杜某某、李某某、明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项某甲第三次纠集,一起至本区牛山北路化工市场门口,众人持刀、钢管、木棍等工具等候,随后胡某某、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一方数人亦持械来到现场,双方在上述地点持械进行斗殴。互殴过程中,明某某被张某甲驾驶的一辆BMWX5越野车(车牌号鄂J4H587)撞击并碾压致伤,赶赴现场的项某乙试图进行劝阻时被胡某某一方人员持刀砍伤,参与斗殴的项某甲、杜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鉴定,项某乙左手示中环指自手掌远端离断伴第2-4掌骨完全骨折,头部及四肢多处创口伴头皮血肿、左侧尺骨骨折、左手拇指近节及末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右拇指部分皮肤缺损及神经肌腱血管损伤,行手术治疗后,现遗留缝合创累计96.0cm,该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明某某右肺破裂,右侧肩胛骨骨折,左侧1、4-9肋骨及右侧1、3-9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肺最大压缩60%),左侧血胸(左肺最大压缩30%),右侧骶翼、右侧耻骨上下支及尾骨骨折,右侧胫腓骨中段骨折,两鼻颌缝及左侧鼻骨骨折,行“右肋骨骨折内固定+右肺裂伤修补+右胸壁损伤修补+清创缝合术”等手术治疗后,现遗留躯干及四肢多处缝合创累计21.5cm,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该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李某某、张某乙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项某甲、杜某某伤势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甲、刘某某、汪某某、何某某、杜某某、项某丙、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袁某某、张某戊、梅某某、罗某某、吴某乙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乙、李某某、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截图、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雁湖

检察官助理  潘学谦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