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23时许,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经过连江县**镇**路**宾馆门口路段时遇到了同案人林某某(已判决)。因同案人林某某与徐某某先前发生过小纠纷,两人相互拉扯后被杜某某劝开。徐某某、杜某某先行离开了现场,而同案人林某某则打电话召集同案人吴某甲(已判决)过来帮忙。吴某甲就叫上了正在一起吃宵夜的吴某某、吴某乙一同过来。过了半个小时后,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再次经过**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林某某以及其召集来的吴某甲、吴某某等三四名男子拳打脚踢致伤。被害人王某某来到现场后也被吴某甲等人殴打致伤。经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同案人林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人民币4000元,取得两人谅解。同案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吴某甲谅解,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母亲吴某丁对吴某甲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电话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办案说明、调查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陈述和辨认笔录;
3. 证人曾某某、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林某甲证言;
4. 同案人林某某、吴某甲供述;
5.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6. 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人员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他人琐事、纠纷被纠集参与斗殴,并积极实施殴打行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案人吴某甲、林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经济损失,被告人与徐某某、杜某某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刘必耀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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