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2013年10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7日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20年2月26日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23时许,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经过连江县**镇**路**宾馆门口路段时遇到了同案人林某某(已判决)。因林某某与徐某某先前发生过小纠纷,两人相互拉扯后被杜某某劝开。徐某某、杜某某先行离开了现场,而林某某则打电话召集同案人吴某甲(已判决)过来帮忙。过了半个小时后,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再次经过新世纪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林某某以及其召集来的同案人吴某甲、吴某乙(已判决)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拳打脚踢致伤。被害人王某某来到现场后也被吴某甲等人殴打致伤。经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同案人林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陆续向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赔偿损失计人民币35000元,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报告书、到案经过;
2.提取笔录、提取清单、电话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照片辨认笔录、吴某甲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等陈述和辨认笔录;
4.证人曾某某、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林某甲证言;
5.同案人林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供述;
6.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7.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他人琐事、纠纷被纠集参与斗殴,并积极实施殴打行为,致对方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案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必耀
2020年8月4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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