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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因嫖娼,于2012年11月1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以虚假诉讼罪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和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4日,齐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约定月利息8分,借期2个月,签写借条金额为50000元,扣除两个月利息8000元,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银行实际转账给齐某某42000元;同年10月23日,齐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8分,借期1个月,签写借条金额为60000元,扣除一个月利息2400元,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银行实际转账给齐某某27600元;同年10月30日,齐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8分,借期2个月,签写借条金额为150000元,扣除两个月利息8000元,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银行实际转账给齐某某42000元;同年11月13日,齐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息8分,借期1个月,由黄某某、晏某某提供担保,签写借条金额为120000元,扣除一个月利息4800元,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银行实际转账给齐某某55200元。因齐某某未按时归还借款,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让齐某某空写金额为510000元的借条和收条各一张,作为齐某某归还前期借款的保障,实际并未交付该笔借款。经查,齐某某已归还被告人吴某某第一笔借款本金共计11000元。

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齐某某,要求归还借条金额为50000元、60000元、150000元、510000元的四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起诉齐某某、黄某某、晏某某,要求归还借条金额为120000的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齐某某、胡某某尚需归还四笔借款本金共计759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借条、收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郭某某、黄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剑婷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3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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