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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虚假诉讼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9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新区**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6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李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约定若李某某在到期后无法归还借款,则以其名下闽******号车辆作价抵扣,当即由李某某出具一份借条交被告人吴某某收执,同时李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并将闽******号车辆及车钥匙、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交付被告人吴某某。在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某无法归还借款,被告人吴某某即将闽******号车辆卖予陈某某。后因该车已被南安市人民法院查封无法过户,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持上述借条及车辆转让协议同时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车辆转让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民事诉讼,导致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583民初2177号和(2016)闽058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偿付被告人吴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及利息,并协助被告人吴某某办理闽******号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现该车辆已被陈某某过户给他人。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线索移交函、再审检察建议书、民事行政检察调查笔录、民事起诉状、借条复印件、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结案证明书、执行日志、尿检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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