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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行贿、破坏生产经营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登科,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出生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大道**段**号**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巴中市恩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小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南江县**镇**村**组**号附**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花园**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家斌,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住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乡**村**社,住南江县**镇**街。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南江县**镇**村**社,住南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巷**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南江县**镇**巷**号,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南江县**镇**巷**号,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街**号**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乡**村**社。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吴登科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恩阳区监察委员会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吴小平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办理;吴登科、吴小平、丁家斌、袁某某、吴某甲、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吴某乙、张某甲、于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岳某丁、吴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串通投标一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登科2015年1月28日注册成立南江**建材有限公司,其个人占股90%,其妻占股10%,公司职工构成主要为其亲属、朋友。为扩大经营范围,抢占南江混凝土销售市场以及向南江房地产开发商出借高利贷,吴登科利用自己成立的公司以及其与公司职工的特殊关系,逐渐形成了以自己为首要分子,以吴小平、丁家斌、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张某甲、于某某、岳某乙、岳某甲、岳某丙、罗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南江县及南江混凝土销售等领域长期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集团犯罪行为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事实

2015年初,被告人吴登科通过南江**办主任、南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甲介绍认识四川**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意图向该公司开发的南江**小区建设项目供应商砼。南江**小区承建方为重庆**建筑集团,项目负责人毛某某以吴登科的南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取得商砼销售的资质证书为由拒绝合作

2015年7月初,在黄某甲的斡旋之下,吴登科等人单方制作好商砼销售合同要求毛某某签字盖章,约定**公司在供应商砼时必须取得资质合同方生效,毛某某碍于情面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称需到重庆总公司申请盖章。事后重庆**建筑集团不同意使用没有取得资质的商砼故未对合同盖章。南江**小区建设仍然使用取得资质的**公司供应的商砼。

2015年7月20日8时,被告人吴小平组织被告人吴某乙、丁家斌、于某某和**公司员工张某乙(在逃)驾驶晋B*****号车将南江**工地唯一的出入通道堵住,致南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混凝土车辆无法进出,因当时工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南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贺某某在与吴小平理论过程中与吴小平发生抓扯、打架,吴小平在打架过程中头部受伤。后丁家斌将现场情况向吴登科进行汇报,吴某乙给**公司员工打电话说吴小平在南江**工地被打。**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晋B*****号面包车搭乘**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甲、岳某甲、岳某乙和王某甲(在逃)赶往现场,**公司员工被告人罗某某、岳某丙自行前往南江**工地。

随后吴小平指使吴某乙、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于某某将“南江**”小区售楼部大门关闭,不准售楼部正常营业,**公司员工岳某丁(另案处理)、吴某丙(另案处理)自行赶到南江**售楼部后与于某某、吴某乙、陈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将售楼部将大门堵住。吴小平到售楼部后将售楼部沙盘上的5号楼楼房模型推倒,吴登科从巴中城区赶到南江**售楼部后用凳子将沙盘上的2号楼、3号楼、4号楼楼房模型砸毁,2号楼、3号楼楼房模型倒下后将部分景观装饰砸坏,售楼部工作人员陈某乙阻止吴登科时,遭到张某甲、吴某乙的追打。被损坏模型经重庆**模型有限公司维修,共计花费人民币11900元。南江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到场处警时,吴小平拒不听从处警民警让其就医的要求,一直滞留在售楼部。同日11时许,吴小平又将售楼部内的一张茶几玻璃、一个花盆砸烂,后自行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同日13时许,警察从吴小平处拿走晋B*****号车钥匙,将停在**小区工地出入通道上的车辆挪开。吴小平、吴登科仍指使丁家斌、吴某乙、于某某、张某乙、陈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和后赶到的**公司员工谭某某(在逃)等人继续停留在“南江**”小区工地出入通道上阻止施工车辆进出直至当日下午18时许。当天**公司不能进入工地浇筑的两车混凝土报废。南江**工地由于运送混凝土的罐车无法进入,当天混凝土浇筑工程无法进行,南江**小区售楼部无法正常营业。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一)2014年被告人吴登科经何某甲介绍并担保,借给**广场开发商全某某1100万,约定月息4分,3个月归还,并协议以**广场17套商铺作为抵押。2015年2月,全某某无法按期还钱,将**广场17套商铺按6000元每平方抵押,并网签备案。

2016年12月下旬,吴登科发现抵押的部分临街门市在正常经营,被告人吴登科、吴小平、丁家斌、吴某甲等人到南江县**大道**广场**栋的7个门市,要求林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廖某某、沈某某、邵某甲、梁某某等商户与吴登科签订租赁合同并下达限期搬离函,遭到拒绝后,吴登科安排吴某甲带领**公司员工于2016年12月下旬将上述正常经营的7个商铺在内的17个门市上锁。之后吴登科、吴小平、吴某甲、丁家斌与被告人袁某某、岳某丙、岳某甲、岳某乙、罗某某和谭某某等人采用烟熏火烤、强行拆门、锁门、拖拽、语言威胁等方式,干扰、阻止七家商铺正常营业。

2016年12月下旬至2017年1月初,廖某某经营的“**”门市部、岳某戊经营的**副食店、梁某某经营的**店、李某甲经营的**超市被锁十余天不能营业,林某甲出租给岳某己经营的**干洗店因林某甲反抗激烈与父亲林某乙在门市中拒不离开,吴登科等人便在**干洗店外搭设火盆爨火、烟熏长达三天;黄某乙经营的**大药房被吴登科等人锁门,坐堂医生何某乙被锁在店内长达十多个小时,**大药房临街两处大门其中一处被锁十余天;王某乙经营的**文具店被锁门后,王某乙为保住门市躲在地下室拒绝离开,丁家斌、袁某某等人强行拖拽致王某乙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因王某乙反抗激烈未将其驱逐出门市,丁家斌、袁某某等人又将**文具店门市的大门拆卸拉走。吴登科等人的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直至南江县政府出面协调,吴登科方同意被锁的7家商户恢复经营。

(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1.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吴小平、丁家斌、袁某某三人在吴登科的安排下到南江县**业务用房工地承建商杜某甲(杜某乙)办公室,要求其支付混凝土欠款,由于当时杜某甲没有钱支付,提出用陆丰越野车抵押,在丁家斌准备拿走车钥匙时杜某甲反悔不交出车钥匙,吴小平、丁家斌、袁某某对其拳打头部和腹部,强行拿走车钥匙将车开走,致杜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被强行开走的越野车停放在**公司内,在杜某甲支付部分欠款后方将车辆归还。

2. 2014年5月,**房产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向被告人吴登科借款100万元用于承建位于南江**大道**路的**工程项目,约定三个月归还,月息5分。因欠款到期刘某某无钱归还本息,吴登科便将**二楼网签备案抵做欠款。2014年8月,**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与王某丙等人达成租赁协议,将**1-4楼出租给王某丙等人经营**酒店并预付二年房租。2016年12月26日,吴登科带被告人吴小平、丁家斌、吴某甲、袁某某、岳某乙、岳某甲、岳某丙、罗某某等人在**酒店8888房间向王某丙收取房租,王某丙便叫赵某某到场一起处理,过程中,吴登科、丁家斌等人以赵某某言语冒犯为由对赵某某实施殴打,王某丙在阻拦时亦被殴打。2017年1月,王某丙慑于吴登科等人威胁被迫向吴登科交纳了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的两年房租66万元。

3. 2017年底,因砂石供应紧张,被告人吴登科与旺苍县**乡**砂石厂签订供销合同并预付了砂石款3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吴登科与被告人吴小平为让**砂石厂优先向**建材供应砂石,安排车辆将砂石厂通道堵塞,并派被告人岳某乙、岳某甲、罗某某等人看守。**乡当地货车驾驶员陈某丙驾车从砂石厂运输砂石离开时发现道路被堵,便将堵路车辆移开,之后被岳某乙等人拦住,岳某乙电话通知吴小平。吴登科、吴小平与被告人丁家斌、袁某某等人赶到后用打耳光及踢踹腹部的方式对陈某丙实施殴打,经医院诊断:陈某丙脑震荡,全身多处筋肉损伤。

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四川仪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某丙承建南江县**花园**号楼,工程收尾时使用了**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结算后下差**公司16575元混凝土款。2017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何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三人因民事诉讼在南江县人民法院办理手续,被告人吴小平、丁家斌得讯后在法院将何某丙拦住,要求其到“**茶楼”商谈欠款一事,杨某甲、杨某乙也随何某丙一同前往。在茶楼卡座内,吴小平等人向何某丙索要欠款,何某丙因无钱还账想离开,但吴小平等人表示不还钱就不能走。吴小平、丁家斌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某、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罗某某和谭某某等人前来茶楼对何某丙进行施压,并守住何某丙使其不能随意离开。因何某丙当时无现金支付欠款,提出用开发商岳某庚欠自己12000元的一张欠条交给吴小平抵账,由吴小平收取欠款,遭到拒绝。当日14时许,因何某丙无钱还账,丁家斌便对何某丙进行了殴打,并将何某丙手提包抢走翻找。杨某甲见状报警后,双方在派出所进行了调解。警察处警调解后,何某丙又被带至“**茶楼”,被告人吴登科赶到场与吴小平、丁家斌、袁某某继续要求何某丙还钱,岳某甲、岳某乙等人守在卡座外围,直至当日21时许何某丙通过朋友借钱偿还1万元,下差6575元约定用钢管抵账后,何某丙等人才被允许离开茶楼,到吴登科为他们在**酒店开的房间休息。

吴登科个人犯罪行为

一、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14年7月31日10时许,南江县**局在对全县商混站进行检查过程中,南江县**局工作人员方某某、王某丁、李某乙、陈某丁等人在南江县**镇**村**社对被告人吴登科经营的搅拌站进行检查时,吴登科在明知方某某等人系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当面安排工作人员杨某丙将账目和发票拿走不配合检查,在方某某阻止杨某丙离开时吴登科使用矿泉水瓶等物品击打方某某,被方某某躲开,后双方发生争执,吴登科又持菜刀威胁方某某,致使当天**检查工作未能正常开展。

二、行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登科为了获得南江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甲在其实施的**大道**期和**大街项目拨款、验收审计等方面的关照以及谋取**区**大街装饰项目,先后6次送给何某甲人民币合计172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登科为获得何某甲在**大道**期**段、**大街**至**标段工程项目拨款、验收、审计等方面的关照,以及为感谢何某甲在上述项目前期报名、施工中的关照,经吴登科与付某某商议决定,由吴登科在南江县**小区何某甲家中送给何某甲现金人民币40万元。

2.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吴登科为了谋取**公司即将实施的**大街装饰工程项目,以及获得何某甲在**大街**大道**期**段项目后续工程款拨付、审计、结算等方面的关照,经吴登科与付某某商议决定,二人在南江县**小区何某甲家中送给何某甲现金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9月,何某甲为逃避处罚安排其侄子何某丁在南江县**站附近将100万元现金退还给吴登科、付某某,其中吴登科拿回70万,付某某拿回30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登科为获得何某甲继续在**大道**期及**大街项目后续拨款、审计等方面的关照,在南江县**小区何某甲家中送给何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登科为获得何某甲继续在**大道**期及**大街项目后续拨款等方面的关照,拉近与何某甲的私人关系,在南江县**小区何某甲家中送给何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登科为获得何某甲在**大道**期及**大街项目送审、尾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拉近与何某甲之间的私人关系,在南江县**小区何某甲家中送给何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6.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登科为感谢何某甲过去项目上对其的关照和支持,维系与何某甲的关系,在南江县**小区何某甲家中送给何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二)吴登科在故意伤人后,为谋取公安机关对其从轻或不予处理,送给时任南江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邵某乙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12月,吴登科在南江县**饭店与黄某丙、冯某某打牌娱乐时发生争执将二人打伤,后被南江县公安局调查。吴登科为逃避处罚,通过时任南江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邵某乙给调查该案的派出所所长唐某某等人说情打招呼,请求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并许诺事后给予邵某乙好处费。2014年1月,吴登科为感谢邵某乙的帮助,在县政府旁邵某乙的车上送给邵某乙现金人民币5万元。

吴登科个人违法行为

2013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登科在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451号世纪朝阳大饭店茶楼赌博时与黄某丙因赌博方式发生纠纷,使用茶杯将黄某丙打伤,并砸损茶楼包间用品,冯某某劝解时被误伤。此次造成黄某丙头部挫裂伤缝合17针,冯某某头部挫裂伤缝合十余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建设工程商砼供应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欠条等;2.证人毛某某、杨某甲、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丙、赵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登科、吴小平、丁家斌、袁某某、吴某甲、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罗某某、吴某乙、张某甲、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登科、吴小平、丁家斌、吴某乙、张某甲、于某某、陈某甲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业单位的正常活动,致使其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吴登科、吴小平系首要分子,丁家斌、吴某乙、张某甲、于某某、陈某甲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登科、吴小平、吴某甲、丁家斌、袁某某、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罗某某对他人正常经营的商铺进行锁门、强行驱赶、拖拽、在门口烤火等滋扰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登科、吴小平、吴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家斌、袁某某、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登科、吴小平、丁家斌、袁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登科、吴小平、丁家斌、袁某某、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罗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登科、吴小平、丁家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某某、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登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登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家斌、吴某甲、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罗某某、吴某乙、张某甲、于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抢占南江混凝土销售市场以及出借高利贷,被告人吴登科利用自己成立的公司以及其与公司职工的特殊关系,同其他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南江县及南江混凝土销售等领域长期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形成以吴登科为首要分子,吴小平、丁家斌、袁某某、吴某甲、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罗某某、吴某乙、张某甲、于某某、陈某甲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醉

杨  洲

   唐玉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小平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吴登科、丁家斌、袁某某、吴某甲、岳某甲、岳某乙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张某甲、于某某、陈某甲、岳某丙、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补充材料18页,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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