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6〕66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幢**。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2年5月起,合肥市**员会(与包河区**街道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陆续对辖区内**等村居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并对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条件与标准进行了相应规定。2005年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请求时任**村委会主任并负责该村拆迁安置人口审核确认工作的束某某(已判决)帮助其在**村违规安置一套房屋。2006年左右,束某某通过提供虚假人口安置证明材料等方式帮助吴某某违规取得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被告人吴某某于2007年左右送给束某某60000元以示感谢,并于2007年9月将涉案房屋予以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证人c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60000元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结乐
2016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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