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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行贿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961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汉族,初中,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主任科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行贿罪,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时任广东****巡视组**刘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426.3万元,港币7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5年2月至4月,被告人吴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佛山**商务酒店夜总会涉黄一案减轻处罚上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刘某某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冬虫夏草和现金港币50万元。

2. 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其两个女儿入读广东省**中学和其收购的佛山市**有限公司恢复营业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送给刘某某红木茶几一套(价值人民币3.3万元),又应刘某某要求以借款之名送给刘某某人民币300万元。

3.2015年上半年,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在公交改革增加线路和车辆及业务开展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被告人吴某某商量决定,由陈某某出资,被告人吴某某以人民币100万元购买一套黄花梨家具送给刘某某;2016年春节前,由陈某某出资,被告人吴某某代陈某某送给刘某某现金港币20万元作为过年礼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红木茶几出货单、佛山**商务酒店夜总会被查相关资料、佛山市**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江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景某某、姚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玮

2017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取保候审决定书2页、指定管辖批复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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