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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1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大话佬,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于2018年5月12日因开设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罪犯余某某、唐某某、何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纠集罪犯江某某、唐某甲、梁某某、黄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从2018年4月底开始至5月10日期间,该犯罪集团多次在本市道镇、万江区、茶山镇、莞城区等地流窜开设赌场。其中,余某某、唐某某、何某某是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主要负责寻找、联系赌场场地,确定开赌时间,通知其他股东成员到场,联系荷手、看风等工作人员到位,招揽赌客并参与赌博。其他股东成员到场负责“顶门头”参赌,并各自联系赌客到约定地点参赌。余某某聘请罪犯李某某、高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为荷手,二人负责轮流为赌场发牌抽水,每人每晚工资300-500元不等。有人负责看风。赌场通过扑克牌“三公”、以“大吃小”的形式赌博,每局抽水100-200元不等,每晚抽水8000元至20000元不等,扣除场地费用、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及到场人员捧场费后,股东平分水钱。罪犯黄某某(已判刑)帮股东唐某某居中介绍,促成其岳丈罪犯邹某某(已判刑)提供位于本市茶山镇**村**号木材场,给该赌场开赌二次,邹某达从中收取每晚800元的场地费。被告人吴某某为该团伙介绍梁某某、黄某某入伙当股东,并为该团伙联系到罪犯陶某某(已判刑)位于本市万江街道**物流公司二楼办公室的场地当赌场,并在该场地开设赌场二次,陶某某每晚从中收取1000元场地费。吴某某因此每次到赌场不参赌博也能获取100-200元不等的捧场费,共获利1300元。

2018年4月底到5月初期间,该赌场在本市道镇开设赌场赌博“三公”二、三次,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负责发牌抽水。

2018年5月初的某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和5月9日晚,该赌场在被告人陶某某提供的**物流公司二楼办公室开设赌场二次,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负责发牌抽水。

2018年5月8日和5月10日晚,该赌场在被告人邹某某达提供的木材场内开设赌场二次,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负责发牌抽水。10日当晚已抽水12000元。次日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案人员31人,现场缴获赌资(包括水钱)共153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手机、赌资、扑克牌等物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邓某、祝某某等18名证人的证言,同案罪犯余某某、江某某等12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认罪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为他人开设赌场居中介绍股东和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十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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