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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何某某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便通过微信向吴某某订购30000个口罩,共计99000元,随后何某某便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76000元给吴某某购买口罩,吴某某收到货款后,没有发货给何某某,并将钱用于赌博花光。

2、2020年3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朋友推荐添加了被告人吴某某的微信为好友,吴某某谎称手头上有8000个口罩出卖,李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手机微信转账2120元向吴某某购买口罩,吴某某收到货款后,没有发货,也没有退款给李某某,并将李某某的微信拉黑。

3、被告人吴某某是雷州市**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开拓市场和追款。于2019年7月底,公司的客户吴某甲、欧春儒等6人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支付水泥货款,合计142296元,吴某某收了货款后,将货款用于偿还赌债,并没有将钱归还公司,后经公司管理人员的追讨,吴某某陆续还款56296元,剩下86000元不归还,之后便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吴某某的入职表、雷州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吴某甲、郑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谭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何某甲、李某某、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赌博恶习,在疫情防控期间,利于微信等渠道发布有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达78120,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归还赌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刑期三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陈银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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