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8********,个体,户籍所在地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珠江路兆隆金盾国际*幢*单元****,现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珠江东路****号珠江花园*号楼一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8年9月20日李**因在商丘市梁园区西城花园小区门口下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住进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吴**谎称与李**是夫妻关系为李**办理了住院医保手续。李**出院后 ,吴**私自拿李**的住院病历等手续,伪造病历到商丘市梁园区医保中心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2700余元(案发后,该赃款已退回医保中心)。
2.2016年5月19日吴**因被人打伤住进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2016年6月6日出院后,吴**伪造一份因意外摔伤的假病历到夏邑县医疗保障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785元,该赃款已被吴**挥霍。
3.2016年10月7日吴**因被人打伤住进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2016年10月17日出院后,吴**伪造一份因交通撞伤的假病历到夏邑县医疗保障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477元,该赃款已被吴**挥霍。
4.2016年5月19日吴**因被人打伤住进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2016年6月6日出院后,吴**伪造一份因意外摔伤的假病历于6月20日到商丘市建信人寿保险进行,获得理赔资金3800元,该赃款已被吴**挥霍。
5.2016年10月7日吴**因被人打伤住进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2016年10月17日出院后,吴**伪造一份因交通撞伤的假病历到商丘市建信人寿保险公司进行,获得理赔资金2200元,该赃款已被吴**挥霍。
二.盗窃罪
2018年11月29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吴**在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谢寨村被害人崔**的大志微轿电动车店门口,将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23000元白色雷丁牌封闭式的电动四轮车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吴**将被盗车辆送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伟
检察员:徐亚萍
(此页无正文)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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