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Z10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榆阳区**路,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自己孩子病危急需钱治病为由,骗取榆林市永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前同事杨慧的同情及信任,被害人杨某甲将自己的信用卡及信用卡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吴某某,让其刷取2000元用于治病。被告人吴某某在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一家手机店内刷卡3000元,全部充值在网络赌博平台“38娱乐城”内挥霍。当日吴某某未经杨慧的同意,又在榆林市开发区创业大厦附近的农业银行使用此信用卡盗刷9000元,也全部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38娱乐城”内挥霍。
二、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自己孩子病危急需钱治病为由,骗取榆林市永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前同事张某甲的同情及信任,让被害人张某甲微信转账给吴平平2****,吴某某将所骗赃款充值在网络赌博平台“38娱乐城”内挥霍。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自己开店装修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小学同学惠嫪嫪的信任,让惠嫪嫪从支付宝转给吴某某3500元,吴某某将所骗赃款充值在网络赌博平台“38娱乐城”内挥霍。
3、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冒充王叶的身份登录王叶的微信,向王叶的朋友汪某某借钱,被害人汪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向吴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4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所骗赃款用于偿还网贷。
4、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王叶的朋友王某某借钱,被害人王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扫码支付1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所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及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38娱乐城”内挥霍。
5、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王叶的朋友赵某某借钱,被害人赵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10****,被告人吴某某将所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及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38娱乐城”内挥霍。
6、2020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以现金兑换微信红****,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张二肉店内,让被害人张二肉店老板张某乙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其转账3****,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自己回家拿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某某将所骗赃款全部充值在网络赌博平台“38娱乐城”内挥霍。
7、2020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冒充建筑工地采购员的身份,在榆林市榆阳区汽车北站汽车用品商城被害人崔雷雷的汽车用品店内谎称为项目采购汽车坐垫,以现金兑换微信红****,让被害人崔某某以微信扫码、支付宝二维码扫码的方式分三次向其转账11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所骗赃款充值在网络赌博平台“38娱乐城”内挥霍。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计诈骗作案7次,诈骗金额合计达83100元,退还被害人32000元。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1次,诈骗金额10000元,退还被害人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微信转账凭证及户籍信****;
3.证人曹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或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