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室。2014年5月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1000元;2019年8月28日,因诈骗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1月2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6年12月23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和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和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互联网微信群,以有口罩出售为由,先后6次骗得人民币共计4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惠某某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元。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600元。
3.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3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4.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5.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20元。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6.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00元。
二、盗窃罪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张家港市**镇**小区先后实施盗窃作案4次,窃得电动车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单元楼道外,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爱狮牌电动车1辆(含红色头盔1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2020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单元**号车库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贾某某放在该处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20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与**幢之间的停车棚,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双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赃物被调取已发还被害人。
4.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西北角停车棚,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爱俊达牌电动车1辆(含雨披1件),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赃物被调取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照片);
2.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丙、谢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惠某某、张某甲、谢某甲、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8.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多次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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