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紧缺之机,在多个微信聊天群内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陈某某(居住地为本区)、张某某等4名被害人定金、货款共计人民币8599元。
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被告人吴某某于当日及次日退回4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599元。
2020 年 2 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4.扣押清单;5.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7.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出售防护物资信息的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500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勘验、微信交易记录数据光碟2张,随案移送。
8.视听资料:扣押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