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以虚构自己有废铁出售,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用于购买废铁的现金10000元。
2.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冒充同村村民覃某某,以共同收购废铁生意等各种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35100元(其中现金交付12000元,微信转账23100元)。
3.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合伙做生意等各种虚假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20700元(其中微信转账诈骗77700元,现金交付43000元)。
被告人吴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吴某乙共计人民币16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学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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