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6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棋牌室内,以帮助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车牌指标中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男,41岁,北京市人)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后于2020年1月6日在北京南站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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