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现居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获利,在网上购买小精油空瓶,罐装白开水后冒充催情迷情药水,而后在成人网站发布广告,以每瓶398至598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和QQ联系面向全国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其通过顺丰速运及宅急送对外进行发货,其中发宅急送快递时,有宅急送代收货款,其它货款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进行收取。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5871.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白开水冒充催情迷情药水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5871.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号。
2.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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