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村**号,现住南靖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向其微信好友宋某某称其有额温枪出售,以付全款才能发货为由向被害人宋某某骗取钱款人民币6990元,并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在漳州市芗城区**街百乐门附近被抓获。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领条、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6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高松
检察官助理 黄一婵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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