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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1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组,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与怀宁路交口**区民房,现无业。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承包了工地工程,工地食堂需要找人承包,以此为由,通过关注上抖音的女性,添加微信聊天称有工地食堂找人承包,对方同意承包食堂后,约定时间、地点见面商谈承包事宜,尔后,吴某某提出要让对方交付承包食堂“保证金”,同时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对方开始不同意,但为了能够承包食堂只能默认。

2019年7月10日,在蜀山区金牛路与史河路交口某酒店,骗取陈某某7000元人民币;2019年9月24日,在蜀山区长江西路与怀宁路交口某超市附近,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0月22日,在蜀山区长江西路与西二环交口某宾馆,骗取李某某50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2020年2月13日经传唤被告人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作案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5.辨认笔录;6.接受证据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达22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可以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上至一年零六个月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临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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