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路*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区*号楼*楼。2005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吴某某在本市蜀山区**广场**烟酒商行,多次购买高档白酒,并虚构自己是搞公司后勤工作的。骗取该店主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后,吴某某于同年9月7日,从孙某某处赊账拿走5箱53度飞天茅台酒,累计进货价格人民币84900元;9月8日赊账拿走芙蓉王一盒并借款人民币2000元。之后孙某某联系不上吴某某。
2019年8月23日,吴某某通过朋友证人贾某某介绍,认识了本市高新区**小区**门面房**超市的店主被害人丁某某,吴某某虚构自己是中间商,并从丁某某处购买了六箱五粮液。骗取丁某某信任后,吴某某于同年8月31日,从丁某某处购买两箱53度茅台15年年份酒,进货价格累计人民币51960元,吴某某付款人民币39999元;同年9月4日,吴某某从丁某某处赊账拿走3箱53度飞天茅台酒,累计进货价格人民币45480元,后丁某某向吴某某要钱,吴某某说钱没有到账。之后丁某某联系不上吴某某。
2019年9月4日,吴某某利用证人贾某某做担保,从被害人施某某位于本市蜀山区**小区门口的**超市,赊账拿走2箱53度飞天茅台酒,累计进货价格人民币30600元。同年9月8日,吴某某通过贾某某给施某某转了人民币10000元,之后施某某、贾某某均联系不上吴某某。
吴某某将从被害人孙某某、丁某某、施某某处购买和赊账拿来的高档白酒,均先后低价卖给本市蜀山区**路**号*栋**室的**烟酒店店主被害人高某某,并虚构自己是帮领导处理高档白酒,骗取高某某的信任后,便向高某某收取购买高档白酒的预付款,累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28000元预付款。之后高某某联系不上吴某某。
2020年1月19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孙某某、丁某某、施某某、高某某的陈述和相关书证;3、证人姚某、贾某某的证言;4.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四名被害人累计392941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未退赔诈骗款、有一次盗窃罪前科,在量刑时也一并考虑。因此,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半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平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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