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罗山县**乡**村**组。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QQ聊天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苗某某(女,11岁,长治市屯留区人)咨询免费领取苹果11型手机的信息,为获取非法利益,其将苗某某QQ号推送给罗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诈骗,罗诱骗苗某某使用其父亲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付款49999元999,后吴某某分得赃款26112元,罗某某分得赃款13888元。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通过QQ发布虚假广告,谎称查看父母手机截图微信钱包页面,满3000元即可领取9999元红包福利和苹果11型手机一台。吴诱骗被害人李某某(女,11岁)使用其父亲手机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付款49998元,后吴某某分得赃款195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诈骗两起,涉案金额99997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还被害人苗某某赃款49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苗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妍
检察官助理:陈李岩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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