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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广东省海丰县**镇**社**楼**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一个体育推介微信群添加王某某为好友,谎称可以提供自动清理“僵尸粉”软件给王某某做代理,骗取王某某交纳代理费,王某某于同月29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00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几天后,被告人吴某某又谎称交纳13000元就能让王某某做河南省郑州市清理“僵尸粉”软件的代理商,骗取王某某交纳代理费,王某某分别于同年3月3日晚和3月4日中午通过微信转账共1300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共收取18000元后没有提供自动清理“僵尸粉”软件给王某某。同年4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将王某某的手机和微信拉黑,骗取的18000元被吴某某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花费。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180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海丰县海城镇龙津市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致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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