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5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2019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谢某某、黄某某夫妇(均另作处理)不符合办理一次性社保补缴手续的条件,仍先后收取谢某某、黄某某人民币各86000元。后吴某某以每人5万多元的价格,从一名叫“栋叔”的男子处获得伪造的企业职工档案资料,并支付报酬给何某某(另作处理),由何某某带谢某某、黄某某到恩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交上述档案资料办理了一次性社保补缴手续,骗取国家社保养老金。经统计,吴某某合共骗取国家社保养老金28133.82元。案发后,谢某某、黄某某退出已领取的国家社保养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谢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社保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宝彪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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