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江西省玉山县**酒店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某慌称能获得杭州市萧山区**的**楼盘的购房指标,以支付信息服务费的意向金、测试银行卡激活状态等方式,骗得被害人赵某某钱款共计200000元。
2、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某慌称能获得杭州市余杭区**楼盘、杭州市**、**的购房指标,以支付信息服务费的意向金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甲钱款共计900000元。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归还被害人张某甲15000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慌称能获得**楼盘的购房指标,以支付信息服务费的意向金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某钱款50000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慌称能获得**楼盘的购房指标,以支付信息服务费的意向金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乙钱款100000元。
5、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某慌称能获得杭州市**楼盘的购房指标,以支付信息服务费的意向金、购房需验资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嵇某某钱款共计275000元。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归还被害人嵇某某15000元。
6、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慌称能获得杭州市**楼盘的购房指标,以支付信息服务费的意向金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某钱款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公司资料,银行卡交易记录,限购政策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韦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嵇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吉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宗4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光盘12张、手机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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