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路**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穆某某相识后,吴某某遂向穆某某提出借款需求,穆某某以相识时间较短、不熟悉为由不同意借款。后吴某某谎称其在武功县人民路经营一家“品客成”的男装店,并以伪造的租房合同以及盗用的房东身份证复印件获取穆某某信任,后两人商定吴某某向穆某某借款5万元,其中1万元为利息,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以“品客成”店铺做抵押,商定后穆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4万元,之后吴某某又以进货为由再次向穆某某借款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得到款项后不久便逃往外地,并更换电话号码,致被害人穆某某无法与其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向被害人全额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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