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身份证号码3604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九江市都昌县**镇**村。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甲、黄某乙(上述两人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租赁江门市**广场**幢**室、江门市**大厦**室作为犯罪窝点,纠集鲍某某、宋某某、赵某某、乔某某、查某某(上述五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组成“云投”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并采用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从而实施“套路贷”犯罪。其中黄某甲、黄某乙是犯罪集团的股东,黄某甲负责催收人员的调配,黄某乙负责支付运作资金。鲍某某是犯罪集团的经理,负责人员管理、记账、“风控”(风险评估)等工作。其他人员受雇于鲍某某担任财务、业务员、催收员等工作。在黄某甲、黄某乙、鲍某某三人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云投”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吴某某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月20日受雇于鲍某某在“云投”犯罪集团担任催收员,负责向逾期还款客户索债。经计算,被告人吴某某加入“云投”犯罪集团后参与实施诈骗12名被害人,参与诈骗被害人财物合共人民币11494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丙陈述;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鲍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和照片;
5、电子数据;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司徒杰武
检察官助理 陈 小 贝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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