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阙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已以吴某某名义在上杭县通贤乡岭头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又以阙某某的名义在该乡东里村参加该类保险,从2009年12月至2020年3月领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21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出具每月退还500元的承诺书,从2020年6月至10月已退到上杭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账户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银行存款明细账、还款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资金12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05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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