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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可垫付首付款和按揭购买车辆进而抵押的方式帮被害人凌某某办理大额贷款,将被害人凌某某诱骗到漳州市龙文区吉马汽车城3119号由林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元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月12日由被告人吴某某垫付5000元给林某某,再通过林某某垫付25700元作为车辆首付款,以被害人凌某某的名义向工商银行唐山支行办理数额为152000元的汽车抵押贷款,向福建金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车牌号码闽******售价为190000元的宝马汽车一部。

2019年1月25日,福建金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林某某交车,林某某将车开至福建省安溪县并联系收车人员白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将闽******宝马汽车以75000元卖给白某某。得款后,林某某以支付首付的方式分走53890元、被告人吴某某支付给被害人凌某某3000元,将剩余部分18110元非法占有,且拒付后续的按揭贷款,被害人凌某某被骗贷款152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城路客车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买卖抵押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6.微信、支付宝电子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车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进格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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