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0**********,苗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撰稿人,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吴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得知杨某某欲租赁场地搞展销后,吴某某称自己能够帮助杨某某租赁场地,2018年12月21日,吴某某以租赁场地需要定金为由让杨某某向其转账4万元,后又得到杨某某的1万元现金,2018年12月25日,吴某某以方便租赁场地需要汽车为由让杨某某为其刷了3万5千元的汽车首付,当日杨某某让吴某某写了一张8万5千元的借条,2019年1月4日至6日,吴某某以请领导吃饭、送礼等为由让杨某某给其转了8千元,2019年1月16日,吴某某称自己已经落实场地,需要10万元的押金,杨某某让朋友金某某给吴某某转了10万元。吴某某得到以上钱款后并未用于租赁场地而用于日常开销,杨某某发现吴某某未能租赁到场地后多次催促吴某某退还钱款,2019年5月22日,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还了杨某某3千元,2019年7月2日,吴某某向杨某某的妻子账户存入1万元用于还款,2019年7月5日杨某某报案,案发后2019年9月19日吴某某的亲属向杨某某的妻子账户转账11万元用于还款,吴某某的妻子周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向杨某某写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微信转账截图、银行结算业务单等;
2.证人金某某、卿某、雷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时凯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碟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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