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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号**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0月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你4月1日、5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与韦某某、曾某某、唐某某等人共同设立邵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以操作邵阳市第二中学高一插班生指标为名,从财务人员车美华处支取人民币5万元挪作私用,至今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工商登记资料、领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韦某某、曾某某、唐某某、贺某某、车美华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2017年6、7月,被告人吴某某向隆某某谎称,将被害人胡某某(隆某某姐夫)的儿子胡凡系运作到湖南省长沙市的大学读书,骗取胡某某人民币6万元用于与他人共同经营的项目。

2018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转账明细单等;

2.证人隆某某、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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