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住杭州市西湖区**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开店需要资金为由,向华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将其妻子汤某某名下的浙GW6****现代轿车质押给华某某。
2010年6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急用为名从华某某处将该车开回,后向被害人方某某樟隐瞒其已经将浙GW6****现代轿车质押给华某某的事实,再次以该车质押,向被害人方某某樟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0年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因无法归还借款潜逃。2011年1月20日华某某将该车过户至其名下,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借条复印件、要求立案侦查报告材料、兰溪市人民法院庭审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汤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樟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小型汽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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