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路**号**栋**号,曾因盗窃,于2002年10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3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互联网软件对外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办理京籍户口挂靠事宜,以收取相关费用为名,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6200元。其中:周某某人民币7100元、某某某人民币9500元、陆畅宏人民币19000元、武某某人民币4000元、朱某某人民币25600元、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人民币16000元(其中5000元未能获取)。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在湖南省醴陵市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累犯、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从重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部分犯罪未遂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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