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4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郏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至苏州市吴中区、姑苏区等地宾馆散发招嫖卡片,并谎称提供性服务以招揽客源。待入住宾馆的被害人联系招嫖卡片上的电话后,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安排女性假装卖淫女至被害人所在酒店房间,并以预付嫖资为由让被害人先行支付嫖资。后“卖淫女”在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借机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某甲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8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6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高新区**路**酒店**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由,通过被告人吴某甲的微信二维码预收嫖资后借机逃离现场,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 元。
2.2020年4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姑苏区**路**酒店**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由,通过被告人吴某甲的微信二维码预收嫖资后借机逃离现场,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00 元。
3.2020年4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姑苏区**路**号**酒店**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由,通过被告人吴某甲的微信二维码预收嫖资后借机逃离现场,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700元。
4.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姑苏区**路**号**酒店**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由,通过被告人吴某甲的微信二维码预收嫖资后借机逃离现场,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0 元。
5.2020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姑苏区**路**号**酒店**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由,通过被告人吴某甲的微信二维码预收嫖资后借机逃离现场,骗得被害人仇某某人民币1300 元。
6.2020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姑苏区**路**号**酒店**号房间,由以提供性服务为由,通过被告人吴某甲的微信二维码预收嫖资后借机逃离现场,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00 元。
7.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吴中区**商城**酒店,以提供性服务为由,通过被告人吴某甲的支付宝二维码预收嫖资后借机逃离现场,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000元。
8.2020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安排他人冒充卖淫女至苏州市吴中区**路**号**酒店**号房间,以提供性服务为由,通过被告人吴某甲的微信二维码预收嫖资后借机逃离现场,骗得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500 元。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微信支付明细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曹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酒店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罗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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